
在法律实践中,承诺书单方面签字便具有有效性。
关于承诺书的效力问题。
若仅由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某项特定义务,那么该承担义务的一方需亲笔签字(若为法人或组织,则须加盖公章);
然而,当一方仅作为受益一方存在时,其不必亲自签署承诺书,但对承诺的知情权仍然存在。
例如,关于单向权利的转让行为,尽管权益接收者无需签名,但权利转让事件仍须通知义务承担方。
因此,在承诺书的签订过程中,承诺人需要进行签章确认,而承诺的相对人则可选择是否签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