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婚罪乃指已婚者再度缔结婚姻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其结婚之行为。
有配偶者即是已领得结婚证书且婚姻尚未解除之人;
若其婚姻已解散或因配偶身亡而自然失效,则不再视为有配偶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则是指个人虽无配偶,但已知对方已有配偶,故意与之结婚(无论是否正式注册),此举实为破坏他人婚姻之行为。
检控重婚罪需提供下列证据:
1.依法缔结婚姻并领取结婚证书:
此类案件较为简单,所需证据仅为结婚登记或伪造结婚证书、与他人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书:
此类案件由于缺乏直接证据,取证相对困难,可收集的证据包括:
友人证词、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共同进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送的亲密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