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劳动仲裁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为四十五天。这个时间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那天起开始计算。
2. 仲裁庭通常需要在四十五天内结案。然而,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延长,可以依法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3.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天起开始计算。
4.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5. 如果仲裁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将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6. 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这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