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自愿原则:自愿性是仲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在仲裁过程的各个阶段。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如果只有一方提出仲裁申请,而另一方未达成协议,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其次,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不受地域或级别。此外,仲裁员的选择也应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者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决定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以及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2. 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过程应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预。这种性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免受外部压力和干扰。
3. 公正合理解决纠纷原则:只要当事人遵守法律、履行合同约定,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就能在仲裁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一原则强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基于事实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