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自愿原则:仲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意味着采取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参与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启动仲裁程序。
2. 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无私地依据法律规定或普遍认可的习惯做出裁决。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地域或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相互,仲裁权由当事人赋予。
4. 仲裁的原则:《仲裁法》第规定,仲裁应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确保了仲裁的性,但同时也意味着仲裁仍受到法律监督。
5.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起诉。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