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生病期间,应根据其在劳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此期间,当事人应积极治疗疾病。治疗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给予补偿,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病假工资规定
无锡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因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8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90%;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9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档次标准的5%。特殊情况下超过5%的,需报批。
二、扩展资料
病假工资的计算,需确定两个变量: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
1. 病假工资的基数确定原则:
-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计算系数的确定: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一定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具体比例根据连续工龄确定。
-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比例根据连续工龄确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 21.75) × 计算系数 × 病假天数。
在病假期间,当事人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我国劳动法律对病假员工进行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