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居住区、道路、广场、公园及其它景观项目的工程设计取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工程总造价(图纸概算)的5%-10%进行取费,也可按15元/㎡-100元/㎡进行取费。
2. 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该工程设计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概算的2.0%~2.5%收取监理费;竣工图的编制,按照工程设计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3.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4.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6. 实行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7.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8.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9.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