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若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据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补偿依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劳动者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但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