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详细阐明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发包方。根据这一条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发包。若土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应由这些组织或村民小组各自发包。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也不能改变这些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
另一方面,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则应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来进行发包。这一规定旨在明确不同性质土地的发包主体,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发包方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清晰界定,以及发包过程的透明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