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查处。此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若从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指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一时效从当事人知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时开始计算。
因此,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具体时效的起算点依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对于那些持续或连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追诉期可能会更长,但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其诉讼或仲裁时效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来确定适用的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