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订约目的无法实现。
2. 在合约约定履行期到期日前,任何一方明示或暗示违约,未履约主要债务。
3. 任一方在合约期间内,未能依约履行主要债务,且经过催告亦无果。
4. 任一方违约,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以致无法达成合约目标。
5. 合约应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拥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有权终止履行合约义务。
(1)经济状况极度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规避债务;
(3)商誉尽失;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终止履行合约。
若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终止履行方有权解除合约。
6. 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