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贷协议需由双方签署。
借据仅为外在表现形式,实际生效的因素在于借贷财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关系的达成不仅需要借款的标的、数量及还款期限的明确,更重要的是出借方需将货币或其他有价值证券交付于借款人,如此方可正式确立借贷关系。
此外,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若存在以下情况,可视为已成立:
(1)支票或现金支付的,在借款人收讫款项之时;
(2)通过银行转账、网络汇款等方式付款的,待资金抵达借款人账户后;
(3)票据交付的,在借款人获得合法票据权益之际;
(4)出借人授予借款人特定资金账户控制权的,自借款人实际掌控该账户之日起;
(5)出借人以其他约定方式提供借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