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级伤残为器官全部或部分失去功能,其它器官无法替代且需特殊医疗照顾,无法独立生活;
2级伤残则表现为器官严重受损或是变形,生理机能严重下降并伴有特殊医疗需求,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