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土地补偿问题。
承租企业的经营场所多数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分为租赁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类。
面临拆迁时,租赁关系无疑将中断。
企业在租赁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利益该如何保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偿对象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与附属物品,对空地或净地未做明确规定。
2.房屋与建筑物补偿。
房屋与建筑物的补偿依据应为相关房产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
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证明者,可实际测量得出结果。
对于此类资产的价值,通常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若其价值低于全市最低补偿标准,则按照此标准计算。
最后依据上海市的补偿政策,计算出实际应得到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指出,设备搬迁与安装费用应以国家与当地规定的运输价格、安装价格为准。
设备可分两大类:
可移动设备与不可移动设备。
前者因其搬迁导致的损失可细分为实物损失与功能损失两部分。
其中,实物损失包括拆解费用、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用等;
功能损失主要源于设备搬迁后的精度降低与次品增多。
至于不可移动设备,由于拆迁会导致设备报废,应结合其剩余价值与重置成本,计算出设备的重置成新价,以此向设备所有方提供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