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分配次序为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再将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企业应付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2)破产企业应缴税费;
(3)破产债权人之债权。
破产财产依次按上述顺序分配,如前一顺位债权尚未完全偿还,则后顺位债权不得分得任何财产。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各顺位债权,将依据其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