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债权担保:
包括担保权和担保义务,二者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为债权性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
而在物的担保中,则体现为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2.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约定,当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的双方分别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3.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通常为债权人)与抵押人(可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签署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人通过特定财产(可为不动产或动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