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法定事由解雇员工,雇主须提供经济补偿:
(1)员工在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有工作或另行指派之工作;
(2)培训后或调换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现有职务;
(3)基于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经双方协商无果。
补偿金额根据员工服务年份计算,每年一个月薪酬;
不足半年者,补发半个月薪酬。
具体补偿条件如下:
(1)企业破产重整期间;
(2)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境;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需裁员;
(4)其他因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