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终极处置,例如没收财产,其本质在于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剥夺,即处分;
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对相对人权益(尤其是财产使用权及处分权)的暂时限制,如查封财物,并非对财物所有权的终极处置,仅仅是短期内对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其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必须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的基础之上;
而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制裁行为,与相对人行为是否违法并无直接关联,既可针对违法行为,亦可针对合法行为。
再者,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性质的行为,旨在确保最终行政行为得以实施的临时措施,尚未达到对事件完全处理完毕的阶段。
例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了保障后续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做出和执行。
最后,行政处罚则是一种终极行政行为,其作出意味着该行政违法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例如没收财物,这代表着行政主体对此类财物的最终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