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担保人需为所提供的担保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区分担保类型,即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
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将由连带责任担保方承担。
若为一般担保,则除非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后,才应向债权人负责。
而连带担保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方承担债务。
2、防范逾期担保。
若为一般担保且未约定保证期间,期间为主债务期限结束后6个月。
同理,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则保证人可免责。
对于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自债务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均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在此期间未有行动,则保证人同样可免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