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见代理,即行为者在无权、越权或代理权已终结时签订的协议。
若签署者在订立合同的际有理由认定其具备相应权力,则此代理协议合法有效;
签署者可向无权代理方请求承认合同效力,令其履行约定责任。
反的,代理协议则无效反应。
然而,即便签署者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执行合同,如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亦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