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首先须经所在监狱或劳改大队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和审核后予以批准,然后进行病残鉴定环节;
在此过程中,病残鉴定工作将由监狱、劳改大队及少年管教医院共同完成,医院需根据罪犯的具体病情调集相应资质的医师团队,并出具相关鉴定材料以供参考;
就保外就医而言,在正式申请保外就医之前,必须先书面通知罪犯的亲属提供担保人;
最后,一旦监狱做出最终决定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则有义务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