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可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此种情况下,应遵守如下操作步骤:(1)拟定离婚协议。各方须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自愿离婚及如何处理子女抚养、财产与负债事宜。(2)递交申请并接受受理。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以及书面离婚协议至常驻地所在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设定。自首次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满30天之时,如有一方不愿离婚,均有权前往民政局撤销申请。(4)审核并发证。若30日已过,自第31天起至第60天,各方需再次亲临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