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可实施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致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重疾、丧失自理能力、孕期或哺乳期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亦无社会危害性的;
(四)经羁押期满、案件未结仍需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