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夫妻为满足日常需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时,可由任意一方自主决定;
且在共同财产的使用上,双方拥有同等行使权利的资格。
2. 当夫妻并非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而必须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策时,他们需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若有任何一方未获得对方授权而私自作出重大决定,另一方有权对其产生之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