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若房产系一方婚前全额购得且记为独有,则视作其婚前私产,无需在离异时分割。
2.如房产由单方面在婚前购置,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皆为个体财产,婚后夫妇共担债务,单方签名将不动产记在自己名下。
那么在离异时,双方需商定处置方案。
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令将裁决不动产归属权归属注册方,未偿还的贷款则作为注册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异时由注册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3.若房产为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不论是否记为独有,皆视为夫妇共有财产。
离异时如何分配需双方协商,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
法院将依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获得的,应予批准;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将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