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离婚须遵循如下流程完成离婚证办理手续:
(1)制定离婚协议。
双方需共同拟定书面离婚协议书,内容涵盖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达成共识;
(2)申请受理。
持有效证件(含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离婚协议)前往当事人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3)冷静期。
自提出申请次日起算30日内,如有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
(4)审查与发证。
若30日届满,自翌日起至60日内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明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