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债务人无法担任担保人角色。
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明确区分并各司其职,前者为债务履行之担保,后者则负责向第三方举债并担负债务责任。
二者在法律层面上存在冲突,故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可兼任。
此类借款合同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仅对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无实际法律意义,相应担保条款亦属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