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离开学校后,需要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不同的户口迁移方式。对于那些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如果找到了工作单位,应当将户口从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具体流程是,毕业生需携带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以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据此办理入户手续。
而对于那些户口不在学校但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毕业生持有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此过程中,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无需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如果毕业生希望将户口从学校迁回原籍,公安机关将根据毕业生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于那些毕业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选择暂缓2年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若在此期间找到工作单位,毕业生需携带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暂缓期满仍未找到工作,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对于原农业户口性质的毕业生,如果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公安机关可以办理。但为确保“非转农”后不会出现任何问题,毕业生应事先征得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
对于那些入学时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如果之后找到了工作单位,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将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进行迁移。对于本省生源毕业生,若未落实工作且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至本省其他地区,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父母户口所在地。若父母一方仍在原籍居住,则毕业生的户口应迁回原籍。
对于已领取《迁移证》但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迁入地公安机关可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而那些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同样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则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放《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将根据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如被机关录用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被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