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基地与道路邻近的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作为建筑控制线。若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行规定建筑控制线,通常称为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物均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了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外,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包括:2.50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如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米;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且不应大于3米;3米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米。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米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如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米。
道路红线,一般称作道路红线,指的是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红线与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了建筑退界,道路红线代表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而建筑控制线则为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若基地内存在不同的三条线,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一般依次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即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必定有道路红线。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属于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作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绝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并非同一概念,个别构件可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