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状上律师无需签字,律师仅负责代写。具状人需要签字,即谁作为起诉原告,谁就需要签字。若同时委托了代写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还需另外出具委托书,根据委托权限,后面的律师可以代收法院的传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代写律师的职责仅限于代为撰写诉状,至于诉状的最终签字责任在于具状人。若具状人无法亲自签字,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字,但必须提交书面的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在某些情况下,代写律师可能被授权接收法院传票,但这需要另行出具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
代写律师与具状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需要进一步协助,如证据收集、法律咨询等,可以继续委托代写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但同样需要签署书面的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
综上所述,诉状上的签字责任在于具状人,而非代写律师。在委托代写律师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