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四种行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3 06:07:12
反垄断的四种行为
1、联合限制竞争,即经营者联合实施的妨碍和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经营者集中,即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和一个、多个个人与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3、行政性垄断行为,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与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滥用行为,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导读1、联合限制竞争,即经营者联合实施的妨碍和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经营者集中,即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和一个、多个个人与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3、行政性垄断行为,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与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滥用行为,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这种情况的四种行为如下:1、联合限制竞争,即经营者联合实施的妨碍和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经营者集中,即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和一个、多个个人与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3、行政性垄断行为,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与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滥用行为,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反垄断的四种行为
1、联合限制竞争,即经营者联合实施的妨碍和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经营者集中,即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和一个、多个个人与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3、行政性垄断行为,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与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滥用行为,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