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购买的二手房被警方查封成为凶宅,事发前张先生已经办理完全部手续,协议已经签署,房产证已经完成交接,这时哪怕张先生再无法接受,也无力回天。
就好比出门买鱼,鱼贩卖的是活鱼,你得到的也是活鱼,但骑车回家路上装鱼的袋子被树枝刮破了,鱼死了,又何处说理,只能说运气不好。
责任与维权毕竟是自己花几十年积蓄购买的房子,变成凶宅任谁都不甘心,整个事件中,唯一的突破口就是原房主为何还在房子里,明明房子已经卖了已经过户了,所以可以推测出房子事发时还未交付,毕竟如果完成交付,原房主不经过张先生同意私自跑到原房屋中也属于违法,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原房主理应完全承担。
未完成支付的情况下,原房东在房内杀人,致使房子变成凶宅,对于购房者张先生而言事件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继续履行相关合同对于张先生而言明显不公平,理应与原房主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通过法院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比较麻烦的也正是协商这一块,张先生的损失本质上是凶宅贬损的差价,并且损失金额不低,原房主触犯刑罚,被警方带走调查,入狱前还要赔偿被害人家属,入狱后是否还有赔偿能力还未可知。
为了避免此类麻烦事的发生,最好还是选择过户后即时交付,交付的第一时间更换门锁门钥匙。
凶宅对于国人来说,安居乐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置办房产也是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传统习俗,房屋成为凶宅,即死过人的房屋,房屋自身价值大打折扣不说,卖也不好卖。凶宅更多的是带来一种心理暗示,让居住在凶宅的人疑神疑鬼从而增加不可控事件的发生率,从而让凶宅威名远播。
房子成为凶宅后要挽回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进去住个一段时间,证明房屋没有任何问题,还能正常居住,长此以往证明凶宅不凶也就和平常房子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