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于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六十五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常委会召开《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对“僵尸车”、停车泊位、城市工程运输车上路行驶、交通征信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将10种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符合这10种情形,个人信用记录将受影响: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5)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6)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7)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8)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9)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10)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南宁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针对电动自行车在行车中常见的转弯无明示、夜间不开灯、以手持方式使用通信工具和违规改装、加装等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禁止或性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安装车伞、车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动力标准的驱动装置。
法律依据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