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罪中的界定相同。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