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执行全国统一的作息时间(即当地公务员、事业单位上班时间)。
一般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周六周日上班时间为:早上8:30到下午4点,不办理业务,只有值班人员。
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
(一)严格依照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户籍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及时上报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辖区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1、负责辖区常住户口登记工作。
2、负责户政窗口的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申请,接受群众咨询和信息查询;办理有关户口、证件。
3、负责职责权限内户籍管理事项的审查核准工作。
4、负责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更正、疑难户口、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收养子女落户、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名字变更更正、姓氏变更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籍贯变更更正、补登(录)、删除以及需上级核准的户口迁移等户口业务的审查上报工作。
5、实施辖区内的户口调查工作,掌握常住户数、人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和年报工作,按时填报各种表格、台账;实施户口整顿工作。
6、负责辖区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查验、核查、发放工作;负责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解决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7、负责辖区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专用章等证件、簿册、印章的申领使用工作;负责户籍证件、簿册、印章的管理、使用、核查、鉴定工作。
8、负责对文件资料、户籍资料、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装订、归档和管理工作。
9、严格落实、执行上级的各项收费标准。
(三)做好人口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及时查复上级批转来的户籍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解释工作。
(五)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