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