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定女高级教师60岁退休应该是弹性。
正常女教师应该是55周岁退休,如果老师身体健康,可以继续从事教学工作,个人提出申请,教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延迟到60周岁退休,如果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工作,可以选择55岁退休。女性的退休年龄普遍低于男性,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女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高级职称的女教师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如果在“黄金期”退休,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我国延长女教师的退休年龄,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据了解,全世界165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地区),实行男女相同年龄退休的有98个国家,约占60%。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