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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号离婚新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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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号离婚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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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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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号离婚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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