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申请撤诉。原告撤诉的规定如下:
(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2)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如果一审中撤诉,不存在判决,当然不存在判决生效与否问题。
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二审中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即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即使撤回上诉时,法定上诉期还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