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人员,其在门诊排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连续记入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并享受免费医疗救治;其他发热患者在门诊排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一是对于跨省异地就医新冠肺炎患者(确诊或疑似)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总费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患者个人支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工作
二是对于省内异地就医新冠肺炎患者(确诊或疑似)的医疗费用,尽量在就诊医院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如备案登记存在问题,可由就医地经办机构统一收集在院病人相关信息,发往省局,由省局统一分发各市州参保地经办机构,协调办理备案登记,实行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如确因信息网络传输等问题,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疫情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
一是不收取转外自理费用;二是免除转外自付比例,具体操作:城镇职工医保在备案登记时,选择“异地安置”备案类型;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补偿未设转外自付比例。如有统筹区在“异地安置”备案类型设置了转外自付比例,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映,由省医保局做个案处理。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按各县市区现行规定执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享受医疗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暂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其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湘财、湘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