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塔吊使用有效期为十五年。
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QTZ80塔吊使用5年以后会出现裂纹还有出现锈蚀,所以5年以后必须有安鉴部门鉴定合格才能用,每隔三年安鉴一次,有的因为裂纹锈蚀严重使用期5年就报废了。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 规程》(GB5144—2006)第 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第一条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第二条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