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管辖危害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地怎么确定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
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机关、人民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
②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庭审的教育作用;
③犯罪地的人民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