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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国家实行什么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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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国家实行什么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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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律依据;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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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国家实行什么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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