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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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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的认定与处罚

进行船舶维修需要以下资质: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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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行船舶维修需要以下资质: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进行船舶维修需要以下资质: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三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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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的认定与处罚

进行船舶维修需要以下资质: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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