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受影响。
车辆更改户籍后,相应的保险也应该更改户籍。但在车辆更改户籍的过程中,对保险暂时是没有影响的,毕竟车辆的户籍在这个时候并没更改完成。因此车辆更改户籍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及时进行保险的变更,以便于影响到保费、风险保障等问题。
车辆既然要更改户籍,就有一个转出或者转让的过程:
首先转出时车主需要填写《机动车转籍审批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待车辆经安全检查合格之后,车管部门将收回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在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变更登记栏内签注"转至某省某地车管所",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连同《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装入档案,密封后邮寄或交车主本人带到新的车辆管理所办落户手续。不用担心原号牌被收回,因为车辆管理部门会发给车主临时号牌以便于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其次转入时机动车已经到达目的地后,车主可凭单位证明及密封的车辆档案,到转入地车管部]关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申请转入手续。车管部门就会启封车辆档案,收缴临时号牌,并对车辆进行认定和检查,经审核车辆技术档案无误后,核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有一点需要清楚的是车辆进行户口转变后,不会按照原有的优惠折扣进行处理。一般是按照准保费的90%来继保商业车险,交强险是有严格标费的,所以无折扣;不过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还需要根据原保险公司的规定,建议在转籍前咨询清楚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