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凭证保存期限是三十年,从2016年的元旦开始,国家财政部等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将所有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延长到三十年,包括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此外,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也是三十年,月度、季度和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则是十年,如果是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也是永久。
凭证分类: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指的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时所记录的最初的凭证,比如出差时的车票等,原始凭证又可以分成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个种类;
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指的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记录时所填制的凭证,依据经济业务不同,可以分成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个种类,依据会计科目不同,又可以分成复式记账凭证和单式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填制什么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名称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对外凭证要有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6)经济业务所设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7)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
会计凭证一般如何装订:
1、将凭证封面和封底裁开,分别附在凭证前面和后面,再拿一张质地相同的纸放在封面上角,做护角线。
2、在凭证的左上角画一边长为5厘米的等腰三角形,用夹子夹住,用装订机在底线上分布均匀地打两个眼儿。
3、待晾干后,在凭证本的脊背上面写上“某年某月第几册共几册的字样。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最好依次顺序编号,一个月从头编一次序号,如果单位的凭证少,可以全年顺序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