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只能领一次。
可以领两年,找到工作就自动停了。申报时应先申报第一年的就业补贴,办结后待再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申报第二年补贴,前两次均办结后待第三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才可申报第三年补贴。若当次申请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未满12个月的则不予受理 。
一、此项补贴不得与什么补贴同时享受
1、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
2、园商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和非国有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3、高校毕业生岗位开发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和自主用工的,可申报一次吸纳就业补贴,对人事代理单位用工的不得申报。对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企业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用工企业必须是中小微企业。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申报时,还需按提示上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委托书》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承诺书》。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际用工企业补贴、申报所得金额等内容,并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拨付用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明细表》提交受理申报机构存档。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申报补贴时,若存在多家符合条件的实际用工企业的,应仔细选择该用工企业下对应符合条件的员工信息,提交对应证明材料。
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虚报、假报和冒领的企业,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就业部门的其他相关补贴。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