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拘留的条件具体如下: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