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1984年起,为中国公民颁发,作为身份证明。该证件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具有15位编码,并以聚酯薄膜密封为单页卡式。1995年7月1日,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开始使用,具备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功能。1999年10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建立并实施,确保身份编码的唯一性和终身不变。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而第一代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停止流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已失效)规定如下:
- 第一条:为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应按本条例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但未满十六周岁、服现役军人及武装警察、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除外。
-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时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根据年龄分别发放。16至25周岁发放十年有效期限的身份证;25至45周岁发放二十年有效期限的身份证;45周岁以上发放长期有效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