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本办法旨在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采纳预防优先、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原则,构建科学严谨的管理体系。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管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由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
4.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
5.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6.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7.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依法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8.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获取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